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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领无主矿产品的公告

关于认领无主矿产品的公告

关于认领无主矿产品的公告

  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,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一批在我市辖区内发现的疑似无主矿产品发布认领公告如下:

  一、矿产品基本情况

  1. 矿产品种类:(如:煤炭、铁矿石、石灰岩、建筑用砂石等)。
  2. 数量/体积:
(如:约_吨/立方米)。
  3. 发现(存放)地点:
(如:县(区)乡(镇、街道)村地块/仓库/堆场)。
  4. 发现时间:
年月日。
  5. 外观特征:
(如:颜色、粒度、品位初判、包装或散装情况等)。
  6. 保管单位:
;联系人:;联系电话:_。

  二、认领期限

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__日(建议不少于30日,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)内为认领期。逾期未提出合法有效认领主张的,我局将依法对上述矿产品进行处置(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没收、拍卖、变卖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置方式),处置所得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。

  三、认领需提交材料

  认领人应当对其主张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并在认领期限内向本公告指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:

  1. 认领申请书(写明矿产品来源、权属情况、数量、存放地点、联系方式等);
  2. 认领人身份证明:
    (1)单位认领: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;
    (2)个人认领: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  3. 矿产品权属证明材料:
    (1)采矿许可证、勘查许可证等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权证材料(如适用);
    (2)矿产品买卖合同、运输单据、过磅单、出入库单、发货凭证、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材料;
    (3)如委托他人办理,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;
    (4)其他能够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有效的材料。

  四、认领受理时间、地点及方式

  1. 受理时间:工作日上午_:至:,下午:至:;
  2. 受理地点:
(单位名称及地址);
  3. 联系方式:联系人
,电话_。

  1. 受理方式:现场提交书面材料;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提交的,可先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咨询并经同意后补充提交。

  五、注意事项

  1. 认领人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;提供虚假材料或冒领的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  2. 多人主张同一批矿产品权属的,应通过协商一致或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属后办理认领;在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前,不予办理认领与返还手续。
  3. 在认领期内无人认领或经审查不符合认领条件的,依法按无主矿产品处置;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  4. 本公告同时在__(如:政府网站、单位公告栏、属地乡(镇、街道)公示栏等)予以公告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(发布单位名称/盖章)

  年月__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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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30 03:34:31